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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政发〔2015〕25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5日

  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制,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公共利益及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以项目业主身份,对涉及的自然性、资产性、社会性和行政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价等交易方式确定受让人或者中标人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管办分离和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专家库管理、统一现场监管、统一服务收费。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是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决策和协调机构,负责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协调。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拟订相关配套制度;

  (三)负责指导、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四)负责评标专家的征集、初审、上报、协助管理及培训;

  (五)负责指导、监督市内相关行业中介机构库的建立和管理;

  (六)负责市公共资源交易重点项目监委库的建立和管理;

  (七)负责指导、监督市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

  (八)负责指导县(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我市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唯一有形市场和服务平台,承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服务和场内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依法受理各类交易申请,发布交易活动信息;

  (二)依法对交易当事人的进场交易资源进行核验、登记;

  (三)依法组织交易活动,进行场内监督,维护交易秩序;

  (四)负责评标专家库的使用和评标专家的抽取及身份核验;

  (五)负责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六)负责为交易各方提供交易场所、信息资料、法律、技术咨询及其他相关服务;

  (七)负责核实评审资料,办理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

  (八)依法履行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能、职责;

  (九)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代收代退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资信金;

  (十)负责交易资料的整理、归档、调阅;

  (十一)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活动实施监管。

  第九条 行政监察机关对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交易监督职责、交易监督人员的具体执法行为以及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交易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依法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价等交易方式确定受让人或者中标人的下列交易活动,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且依法应当招标发包的各类建设工程,以及建设监理、勘察、设计、装饰装修、市政建设、园林绿化、材料设备采购、采用PPP等融资方式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单位的招标选定和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投资建设项目等;

  (二)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

  (三)国有资产及股权的转让处置;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交易;

  (五)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文化、体育、教育、卫生等部门的特许经营项目,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车牌号码拍卖等;

  (六)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以及国有资产处置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

  (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开发整理、扶贫开发、移民开发、重大科技等财政性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招标选定;

  (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

  (九)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

  (十)司法机关没收财物的拍卖;

  (十一)其他按规定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以上项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进场交易的,需报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 交易项目的信息除按规定在国家和省指定媒体发布外,应在娄底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项目业主在两个及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交易项目信息内容必须相同。

  第十二条 所有应进场交易项目的交易现场报名、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审)等活动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三条 投标人必须从网上下载获取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等项目的招标文件。如因涉密等特殊原因需要设立纸质招标文件获取程序的,须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必须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可以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其他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财政部门应按政府采购合同和验收报告结算付款。

  第十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为所有进场交易的项目出具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符合样式规范的中标(成交)通知书,通知书依法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由项目业主或代理机构发出。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依法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现场监督人员必须全程监督。

  第十七条 包括政府采购谈判记录在内的所有评标、评审活动均由评标(审)委员会独立完成。公共资源交易的评标、评审活动应当全封闭运行,在评标、评审过程中,除评标、评审专家外,其他任何人不得进入评标室。

  第十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加强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的建设和维护,健全交易信息发布、查询、咨询体系,收集和发布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方面的政策和信息。

  第十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和维护好交易现场的音视频监控系统,对现场活动进行全过程同步监控;加强档案管理,对交易活动中的有关文字、音视频、图片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按规定提供档案查阅服务。

  第二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将公共资源交易成功后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收入性质分别缴入财政非税收入相关账户,进行会计核算;应按照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汇缴财政非税账户,进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代收代退交易保证金、资信金。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重点项目的现场监督,设立市公共资源交易重点项目监委库。监委库成员原则上由人大、政协、法院、检察以及相关部门从事纪检工作或法制工作的人员担任,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监委库的建立和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监委成员的随机抽取。

  市公共资源交易重点项目包括:

  (一)采用PPP等融资方式建设的项目合同估算价在1亿元及以上的;

  (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

  (三)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及以上的;

  (四)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业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及以上的;

  (五)政府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及以上的;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起始价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

  (七)探矿、采矿权挂牌出让起始价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 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监管机制。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进行综合监督,由行政监察部门进行行政监察,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督。

  市行政监察机关应当督促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为有效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对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市本级重点项目,进场交易前必须向市预防腐败局报告,各县(市、区)的重点项目必须向本级纪委预防腐败机关报告。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对评标、评审专家抽取、资格预审、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询价、谈判等活动实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监督,现场监督小组由2-3名行业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和1-2名招标人代表组成;属于市公共资源交易重点项目范围的,现场监督小组由1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人员、2-3名行业主管部门执法人员、1名监委和1-2名招标人代表组成。每次交易必须经现场监督小组人员签字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方可为其办理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设立举报信箱和投诉电话,应当及时将交易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及违纪违规行为等转送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制度。

  参与工程建设或政府采购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等企业或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弄虚作假,谋取中标的;

  (二)参与围标、串标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情节严重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的;

  (七)有行贿、受贿行为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参与产权交易的竞标人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弄虚作假,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参与围标、串标的;

  (三)有行贿行为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交纳成交价款的;

  (五)竞得相应产权后不按约定及时开发利用,情节严重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评标专家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有受贿行为的;

  (二)不公正评标,相互串通、倾向性评标的;

  (三)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不遵守评审纪律,泄露评审秘密,情节严重的;

  (五)无正当理由,2次以上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六)一年内参加评标活动无故迟到半小时以上达到3次及以上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列入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的对象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其认定文书应在下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录入相应黑名单,黑名单期满后,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行政监察部门、法院及检察机关在查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违法违纪案件时,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应在发现问题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移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有关资料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列入黑名单。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黑名单的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黑名单库的查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 列入公共资源交易范围的项目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接受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场外交易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为其出具成交通知书,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暂停项目执行,财政部门应当暂停资金拨付,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施工许可等手续,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

  第二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一)应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

  (二)在交易过程中违反交易程序的;

  (三)其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除由行政监察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外,还应作如下处理:

  (一)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及其法人予以通报,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后果,暂停其2年在我市范围内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资格;

  (二)对列入黑名单的个人给予通报,暂停2年参与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资格;

  (三)对列入黑名单的评标专家库专业技术人员,将不再录用。

  第二十九条 参与交易活动的主体及其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处理,没有及时纠正处理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追究责任。行政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循私舞弊、行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要采取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各类交易活动的行政监管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娄底市人民政府2012年4月19日发布的《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娄政发〔201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