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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娄发改法规〔2016〕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和有关企事业单位:

      《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研究,并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市 发 改 委                    市 监 察 局

                              2016年1月14日

     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娄政发〔2015〕2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符合入场交易条件的项目,由招标人持《项目入场交易申请表》(见附件)及相关资料到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办理项目入场交易登记,交易中心要及时协助招标人(代理机构)办理公告发布、监委人员及评标专家抽取等工作。对进入交易中心的市本级重点项目,进场交易前必须向市预防腐败局报告,各县(市、区)的重点项目必须向本级纪委预防腐败机关报告。

  第三条  招标公告应按规定在国家和湖南省指定媒体、娄底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同步发布。如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标公告另有规定的,可在行业监管网上同步发布。

  已备案的招标文件在娄底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和行业监管网上发布,并实现免费下载。招标文件一律要求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

  第四条  投标保证金等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专用账户,其到帐时间以银行确认的到达专用账户时间为准。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提交截止日期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的前一个工作日,不得要求投标人提前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五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指定的地点。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委、项目单位派出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监督人员主要负责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参与处理交易活动中发生的问题。

  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人员主要负责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处理交易活动中发生的问题。

  监委、项目单位的监督人员主要负责参与对评标区域周边的巡查,维护交易现场工作纪律,监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监督人员、行业监督人员、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招标代理机构、评委等在交易活动中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各项工作,参与处理交易活动中发生的问题。

  第七条  招标人(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通知现场监督小组人员参会,现场监督小组由2至3名行业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和1至2名招标人代表组成;属于市公共资源交易重点项目范围的,现场监督小组由1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人员、2至3名行业主管部门执法人员、1名监委和1至2名招标人代表组成,监委由招标人从市公共资源交易重点项目监委库随机抽取,交易中心负责监委抽取具体操作。

  开标现场由1至2名行业主管部门执法人员、1名招标人代表进行监督;属于市公共资源交易重点项目范围的,开标现场由1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人员、1至2名行业主管部门执法人员进行监督。

  评标现场由监督小组全体人员进行全程监督。每次交易必须经监督小组人员签字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方可为其办理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

  第八条  招标人应携带单位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经行业监管部门审核的《湖南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登记表》等相关材料,一般在开标前2小时内在行业监督人员和招标人的监督下从“湖南省政府综合评标专家库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随机抽取。特殊情况经行业监督部门同意可以在24小时内抽取。

  重大项目或因技术复杂,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难以满足评标要求的,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从国家部属专家库、省会城市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九条  在评标专家集合时间前20分钟,监督小组派2名监督人员(原则上由1名行业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和1名招标人代表)到达监标室对“专家通道”进行监控;当评标专家进入物品存放处时,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对评标专家身份进行验证后、引导评标专家存放手机等物品及进入指定评标室。属于市公共资源交易重点项目范围的,监督小组另加派2名监督人员(原则上由1名监委和1名招标人代表)对评标专家进入的各入口及周边进行巡查监控,专家全部进入评标室后,监督人员进入监控室。

  第十条  所有在现场的监督小组人员、招标人代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能与评标专家单独接触,因事要与评标专家接触的,必须另由2名以上的监督人员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自觉遵守评标区有关规章制度,不得进入其它评标室,不得在评标区公共区域聚集闲谈。

  评标结束前评标专家不得离开评标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必须征得监督小组的书面同意,并在该项目评标结束前不得再次进入。

  进入评标区的专家不得将通讯工具或电脑(含光盘及其它移动存储设备)带入评标区内(投标样品除外)。进入评标区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单独与外界联系,如确需通话,可使用评标区内设置的录音电话。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经全体评标专家签字确认的书面评标报告后,所有人员应即刻离开评标区。

  第十二条  参与交易的所有人员入场前须在会议签到处凭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进行身份验证,未经验证者不得进入会场。

  第十三条  评标开始前,在2名及以上监督人员的监督下,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及代理机构将评标资料送达评标室,同时向评标专家告知评标流程、评标纪律及注意事项;评标开始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在评标区内监控室等候,当评标委员会提出需要帮助或工作协调要求时,应当即时提供服务。评标过程中,投标人应在交易中心大厅等候,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内容进行澄清的,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通知投标人在澄清室进行澄清。投标人应将澄清内容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要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资格条件审查投标人资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评审现场不得谈论与评标无关的事项,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的意见,不得对其它评标专家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

  第十四条  监督小组在交易中心监控室通过音视频系统对责任项目的评标全过程进行监管,若发现违规违纪行为,要立即通过对讲系统及时制止,如情节严重的确需到现场解决或评标委员会提出现场处理要求时,由该项目的监督小组进入评标现场进行处理。

  评标结束后,投标文件以及评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原始资料,在监督小组的监督下,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和招标人共同封存,严禁监督人员提前离开。中标公示期间,对评标结果有异议或有投诉的,在行业监督人员的监督下,由招标人按照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启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交易各方对评标结果无异议的,由招标人按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启封,招标人提走相关招投标资料,交易中心留存一份中标人副本及开评标资料复印件存档。

  第十五条  专家评标费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承担。评标结束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在评标室统一发放,不得在其它时间、场所发放。

  第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经招标人盖章确认后,必须在发布项目招标公告的相关媒体依法进行公示。发现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中标等违规、违纪行为,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有投标保证金的应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上交国库。

  第十七条 各类交易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由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格式并经市交易中心统一制作。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由交易中心提供统一印制的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相关行政部门凭此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方可办理相关后续手续。

  第十八条  评委、监督小组人员在交易过程中发现交易各方有围标串标行为的,应当场取消有关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并对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处理。以上人员在交易活动中不作为,发现问题没有及时制止和处理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相关监管部门认定投标企业、中介机构、评标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对其予以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黑名单。

  第二十条  监管部门认定有关对象为不良行为记录或黑名单的,应在认定文书下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录入相应不良行为记录或黑名单;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不良行为记录或黑名单库的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标后实施阶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中标单位履约情况;合同条款与投标文件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资质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如发现上述情况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要依法给予处理,对监管不力的单位要实行行政问责。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监督小组人员等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评标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私自传递和泄漏评标秘密;不得参与围标、串标等违法违纪活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监督小组人员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土地矿产交易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及娄星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项目入场交易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