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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重点项目监委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发改法规〔2016〕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重点项目监委库管理办法》已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研究,并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市 发 改 委

                    市 监 察 局

                              2016年1月14日

   

  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重点项目监委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公共资源交易重点项目现场监督活动,促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公平、公正进行,根据《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娄政发〔2015〕2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公共资源交易重点项目监委库的建立和管理。

  第三条 监委库人员由市人大、政协、检察、法院以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发改、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卫计、审计、法制、国资)且从事纪检工作或法制工作的人员担任,监委库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四条  列入市公共资源交易重点项目范围的,交易过程的现场监委应当在市监委库中随机抽取。被抽取的监委实行回避制度,出现需要回避的情形时应及时补抽。

  第五条  监委库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熟悉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和行政监督的法律法规;

  2、诚信守纪,公道正派;

  3、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督工作。

  第六条 市本级相关单位各推荐2人、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各推荐4人,对被推荐人经进行相关业务和法律知识、职业道德的培训后纳入市监委库统一管理。

  第七条 监委工作职责

  1、监督开标、评标,并可以参加公共资源交易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2、参与对评标区域周边的巡查,维护开标、评标现场工作纪律;

  3、监督行政监督人员、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评委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各项工作;

  4、参与处理开标、评标现场发生的问题;

  5、协助、配合有关行业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监委工作守则

  1、监委必须熟悉和掌握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并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行使监督职责,不得泄漏秘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

  2、监委实施监督工作应当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禁止带有个人私利企图参与监督;

  3、为避免影响评委工作,评标正式开始后,监委一般在监控室通过视频对评标现场进行监控,不直接进入评标现场;

  4、监委在交易活动中没有评审权和表决权,不得非法干预评标活动;

  5、监委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行政监督人员、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应行业监督部门报告;发现其他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督促行业监督人员严格执法。

  6、监委在评标结束后,对本次评标纪律、程序等情况签字确认。

  第九条 监委抽取一般在开标前24小时内进行,由项目单位从监委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条  被抽中的监委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指定地点,对因事发生变化不能参加监督活动的,应提前2个小时告之项目单位,项目单位要及时进行补抽。

  第十一条 监委所在单位应当对监委参加培训和监督活动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对监委实行日常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动态管理,监督人员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聘。

  第十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对监委的工作情况、廉洁公正等进行一次综合考核。有下列情形的,终止其监督人员资格:

  1、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2、有违纪行为并经查实的;

  3、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到现场监督的;

  4、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监督工作的;

  5、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监督工作的;

  6、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监委的。

  第十四条 对终止监委资格的,监委所在单位要及时申请调整。

  第十五条 各县市及娄星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重点项目监委申请表